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69****75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13656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9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展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9999.84元及计至2013年7月21日的利息17439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支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二、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35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张琴香、张巧珍、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叶德君、刘燕玲对被告常熟市展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案件受理费20887元,公告费750元,合计诉讼费21637元,由被告常熟市展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张琴香、张巧珍、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叶德君、刘燕玲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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