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大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855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执字第00026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恢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铁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14050.27吨钢材(具体品名、生产厂家、材质、规格、数量、重量等详见三份2012年9月21日《库存清单》);如届时不能返还钢材,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十日“我的钢铁”网站相同品种钢材上海参考价(如果届时无法查询该网站价格,则在执行过程中由法院委托评估确定)赔偿中国铁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损失,赔偿价款以人民币51766998.26元为限。二、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大华、叶德君对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大华、叶德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7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305795元,由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由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大华、叶德君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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