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大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855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熟商初字第0242号 |
案号 | (2013)熟执字第016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9-16 |
发布日期 | 2016-0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能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4694966.72元,支付原告计算至2013年1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0362.77元及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常熟市能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陈诗美、叶孙木、汤大华、叶桂芳、叶德君、刘燕玲、吴国平、张燕对上述常熟市能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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