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辽市市监执法处字[2020]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辽阳市太子河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制度。”,没有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4万元。二、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5 |
决定机关 |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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