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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市市监执法处字[202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辽阳市太子河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制度。”,没有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4万元。二、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5
    决定机关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