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遂蓬工商处字【2015】第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小家电的行为。对其行为,我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抽样备份样品:“超人毛球修剪器”、“电动理发器”、“时尚型电吹风”各1个;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50.70元,并处处罚款1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0-22 |
决定机关 | 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葛昌法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