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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蓬工商处字【2015】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小家电的行为。对其行为,我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抽样备份样品:“超人毛球修剪器”、“电动理发器”、“时尚型电吹风”各1个;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50.70元,并处处罚款1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22
    决定机关 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葛昌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