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兰建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662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昌民初字第07374号 |
案号 | (2016)京0114执23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9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贾爱勤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六万七千八百五十一元一角七分、财产损失六百元,共计七万八千四百五十一元一角七分。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贾爱勤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千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贾爱勤保险金二万六千六百六十九元四角,其中,实际给付原告贾爱勤二万五千一百二十三元零三分,实际给付被告莽九兵一千五百四十六元三角七分。四、驳回原告贾爱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贾爱勤负担七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文红负担一千二百一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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