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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建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62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初字第06329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1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周雪松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八千二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周雪松二万九千三百一十八元零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雪松二百九十六元一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周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周雪松负担一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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