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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建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62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昌民初字第11793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杨淑鸣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含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三百元,共计十二万零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杨淑鸣各项经济损失四十九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杨淑鸣各项经济损失四十四万二千二百九十元八角五分,扣除已给付的三万元,余款四十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元八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杨淑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七十九元,由原告许心爱、杨万辉、杨晓鸣、杨金鸣负担七千九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一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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