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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融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58****8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民终188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5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锦汇集团和太原融拓关于案涉太原康乐村回迁安置房项目项下所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太原融拓、牛云麟、锦汇集团及陈玉忠四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太原融拓需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共计580万元,其中退还锦汇集团260万元,退还陈玉忠320万元。 三、太原融拓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向锦汇集团及陈玉忠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中所述款项到指定账户,其中: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锦汇集团100万元、陈玉忠130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锦汇集团70万元、陈玉忠8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锦汇集团90万元、陈玉忠110万元。(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号:11011882838402;陈玉忠,开户行:农业银行太原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6228490908007587175) 四、若太原融拓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偿还任何一笔款项,视为剩余未付款项全部到期,锦汇集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清偿以上款项,对于没有清偿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四倍的标准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2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0元,减半收取22920元,由锦汇集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0元,减半收取22920元,由太原融拓及牛云麟负担;有关本案诉讼产生的保全费、诉讼保函费、律师费各自承担。 六、领取调解书当日,锦汇集团及陈玉忠收到太原融拓支付的230万元后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保全措施。 七、以上580万元的款项清偿后,锦汇集团及陈玉忠与太原融拓之间就案涉太原康乐村回迁安置房项目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无任何纠纷,锦汇集团及陈玉忠不得再就牛云麟、太原融拓签署的涉及该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承诺函、文件等另行主张权利。 八、锦汇集团及陈玉忠、太原融拓一致确认:中合融拓、东旭融拓、贾润小、李江浩与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中涉及的款项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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