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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绍柯公路罚〔2017〕A1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7月08日00时00分驾驶员朱大平驾驶车牌号为浙A6J121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运塑料颗粒从萧山所前镇东复村到绍兴滨海,途经柯海线K8+6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33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3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9
    决定机关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