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59****06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12民初1349号 | 
| 案号 | (2019)苏0612执28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1-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订立的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费、水电费300978.15元;三、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设施损坏修复费3970元;四、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27505.58元,之后的利息以300978.1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五、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解除违约金236940元;六、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七、驳回原告南通锡通宝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六项合计金额扣除被告交纳的履行保证金78980元后的余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8元,减半收取5354元,由原告负担902元,由被告负担4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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