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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59****0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04693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4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5月签订的《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之房屋预留/预租/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30日尚欠的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550,433.32元(其中已扣除保证金388,027元);   三、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水电费45,778.12元;   四、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延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滞纳金(以596,21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空置租金损失195,902.37元;   六、驳回原告维纶(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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