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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59****0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6271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2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紫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再旺、聂强一致确认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21日合计为10243.33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归还本金5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在2019年4月30日前与原告结清。 二、被告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再旺、聂强对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451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再旺、聂强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2019年4月30日前一并与原告结清。 四、如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用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五、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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