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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201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初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上杨村毛田畈地段744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及搭建露台。硬化面积715平方米。目前用于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上杨村文化礼堂前面场地及观光露台。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70平方米,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74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耕地71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渚湖街道上杨村退还违法占用的744平方米土地;2.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7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74平方米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罚款。对违法占用的715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5750);对违法占用的2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580)。合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3633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