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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9****80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4601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21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6.3075%计算)、罚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666669)。二、若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物即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对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4.6803万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09000111)股权登记设字[2017]第092000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缪思怡、缪建林、张玉平对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缪思怡、缪建林、张玉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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