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9****80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7698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1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缪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对被告缪建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建新追偿;四、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7元,由被告缪建新、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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