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19〕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文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