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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357****51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7555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学毅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学毅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四、被告李建、林之孝、庞文、舒生国、唐俊对被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廖学毅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林之孝、庞文、舒生国、唐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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