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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税稽罚[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号)“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33.05元(44757.80×7%=3133.05),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66.5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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