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柳城中市监处【202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5
    决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