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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税一稽罚〔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检查要求,我局要求你单位提供2018年的账册资料,但你单位无法提供2018相关账册资料,在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你单位也没能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丢失2018年账册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后仍未改正,对你单位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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