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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1****61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23号
    案号 (2021)皖05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客川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66941.12元及违约金1580082.34元,合计6847023.46元;二、驳回马鞍山市客川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37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781元,由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负担64729元,由马鞍山市客川来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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