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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86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宁商初字第00477号
    案号 (2015)江宁执恢字第00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才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御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大才八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九御垫付,被告大才八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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