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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86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00832号
    案号 (2015)江宁执字第00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7
    发布日期 2015-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唐先来价款20390元及违约金(以2039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大才八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唐先来垫付,被告大才八公司在给付上述价款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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