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洪汉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4281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06号 |
| 案号 | (2016)苏0509执67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苏州杰尔美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洪元彪、宋亚春、洪汉章、蔡国华对被告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方丽华对被告蔡国华履行上述第四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3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21833元,由被告吴江市东帅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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