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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惠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852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初字第2288号(2015)兴民初字第2288号
    案号 (2016)桂1302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1690215019367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92990.34元(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计算到2015年10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刘建平、刘稚慧用于抵押的位于位来宾市金塘一路32号房屋[来宾市迎宾广场39、40、41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3459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对莫惠堤在四海公司的350万元股权、郑茂文150万元股权进行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84289元。六、被告莫惠堤、罗红梅、郑茂文、赵慧琳、刘建平、刘稚慧对上述款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2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9289元,由被告来宾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莫惠堤、罗红梅、郑茂文、赵慧琳、刘建平、刘稚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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