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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07****5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9514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5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5604027】。一、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462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得150%计算,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计至2017年11月30日;以本金8646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864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耿昶、陈红香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1.95元,由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耿昶、陈红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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