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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788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1964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9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5264037.5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及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付);前述款项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 二、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桂军、何洁、耿昶、陈红香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桂军、何洁、耿昶、陈红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48648元,减半收取243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24元,由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桂军、何洁、耿昶、陈红香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桂军、何洁、耿昶、陈红香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其应承担的29324元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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