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788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8086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2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9-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逾期利息77024.56元,合计2977024.56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逾期利息106240.79元,合计4106240.79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三、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96500元; 四、如果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丹房权证新桥字第28001284号)及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0)第0679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徐敏、秦蓉、王法庭、王桂琴对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耿昶、徐桂军、何洁对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082元,由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耿昶、徐桂军、何洁、徐敏、秦蓉、王法庭、王桂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