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耿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2788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民初字第00439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9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17-03-0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767626元,支付利息532134元,合计5299760元,按月利率2%以本金4767626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徐桂军对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01元,由原告负担6101元,由被告负担5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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