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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YR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11040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速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75556.7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54元,合计人民币16556元,由被告安徽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苏州中速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5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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