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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17****69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5196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贷款本金3600万元,对第一笔借款本金1800万元按月利率6.2713‰计付自2018年8月14日始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407‰计付自2019年8月15日始至2019年9月2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2843‰计付自2019年9月29日始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9251‰计付自2020年7月21日始至该18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1171543.19元。对第二笔借款本金1800万元按月利率7.25‰计付自2019年1月4日始至2019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875‰计付自2012年12月30日始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2834计付自2020年1月17日始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9251‰计付自2020年7月21日始至该18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726082.76元。 二、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由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此费已由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预交本院,有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将此2218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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