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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6月11日10时50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永固巷33号天阳尚景水岸华庭涉嫌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设置的其他垃圾桶未进行分类,投放有蔬菜叶、果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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