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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4日15时01分,当事人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三新路368号盛景凤启华庭小区内的垃圾收集点未监督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有绿色垃圾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四只和灰色垃圾桶(其它垃圾收集容器)五只,其中一只绿色垃圾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烟蒂等其他垃圾、泡沫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为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尽到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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