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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34****07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6658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5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李国英与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福一居家式养老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国英合同押金310,000元(给付方式:2021年7月20日前给付80,000元、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80,000元、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80,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70,000元);   三、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国英律师费11,500元;   四、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国英上述合同押金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上述第二项未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计算);   五、若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三项约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李国英可就上述第二、三、四项剩余债权(包括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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