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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34****07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0020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8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孙德康、张蔚与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2017年9月7日签订的《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孙德康、张蔚服务费534,890元,并支付律师费11,500元,合计偿付546,390元(偿付方式:2020年9月20日前偿付182,130元、2020年10月20日前偿付182,130元、2020年11月20日前偿付182,130元);   三、若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须加付原告孙德康、张蔚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二项合计款项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原告孙德康、张蔚可就上述第二项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自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逾期次日一并申请执行;   四、原告孙德康、张蔚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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