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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罚[201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8月22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你公司2015年“实收资本”科目反映贷方发生额为30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15000.00元。(2)你公司2016年“实收资本”科目反映贷方发生额为200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10000.00元。2.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你公司2014年在“待摊投资”科目列支职工李建明、何文德等6名员工工工资薪金142985.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36.03元。(2)你公司2015年在“待摊投资”科目列支职工李建明、何文德等7名员工工工资薪金203392.58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108.84元。(3)你公司2016年在“待摊投资”科目列支职工李建明、何文德等6名员工工工资薪金236361.4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286.47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25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4115.6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615.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