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净立字(2019)01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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