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房监行处字[2019]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3万元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4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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