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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8民初112号
    案号 (2020)闽08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国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章益深借款本金2700万元。同时支付该款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蔡小村、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小村、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国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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