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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02民初807号
    案号 (2019)闽0802执2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连国伟、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小村、连国强、连国安、黄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陈慧玲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连国伟、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小村、连国强、连国安、黄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陈慧玲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陈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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