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民初139号
    案号 (2019)闽08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国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逸宁借款1700 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 年l 月1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龙岩市振邦矿山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国伟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龙岩市振邦矿山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国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36.66元,由被告连国伟、龙岩市振邦矿山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