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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071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民终1002号
    案号 (2019)闽0802执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 二、杨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已付500元利息应予扣除)。 三、龙岩市蓓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杨秋云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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