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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2156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2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艳莉、蔡呓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已支付利息500元,应予以抵扣)。 二、被告孔艳莉、蔡呓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龙岩市蓓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孔艳莉、蔡呓曦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岩市蓓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艳莉、蔡呓曦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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