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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3436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3151.4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600726.8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以36242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8.69%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8元,减半收取为7049元,由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13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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