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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6****3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民初134号
    案号 (2017)闽0802执4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红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875375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原告龙岩市红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开发区的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厂房A栋、厂房B栋、办公楼、宿舍楼、附属建筑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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