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连国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071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7868号 |
案号 | (2017)闽0802执3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2620800元,并支付以1200万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违约金)。 二、被告铭丰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铭丰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