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连国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071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373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恒康造纸助剂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317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31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2元,减半收取6316元,由被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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