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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兴玻璃有限公司在海盐县经济开发区东港路69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7处建(构)筑物,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浙建[2018]2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关于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管理领域中第10项一类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定,以及局案审会讨论结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对上述7处建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300万元6.5%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拾玖万伍仟元(即:19.5万元)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