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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寇林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87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7101民初468号
    案号 (2017)新7101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工务段支付专用线维护费102187.5元。 二、被告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工务段赔偿利息损失3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8.68元,减半收取计1214.34元(原告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工务段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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